我心飞翔 公司章程

上海我心飞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上海我心飞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我心飞翔”

第二条:我心飞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合资公司,是热爱航空体育运动,支持航空体育事业,推广滑翔运动的体育有限公司。

第三条:我心飞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爱好者,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协会间的交流合作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自觉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上海体育局、工商管理局等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驻地空军、民航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心飞翔口号:放飞心情、我心飞翔。

第六条:本公司地址设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弄3号1302室(秋水云庐---近上海火车站)。活动场所:江苏省茅山、方山、赤山及小汤山,浙江省安吉等其他休闲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有关法规及国际航联、中国航协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此项事业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现阶段主要开展活动项目有:滑翔伞、动力滑翔伞、飞行表演、飞行体验、飞行拓展、体育器材和飞行相关设施销售、租赁及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等项目。

(一)在华东地区个人、公司、团队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体验、拓展等服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会员学习、训练、表演、比赛和证照考核,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三)总结介绍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和改进航空运动器材,推广滑翔极限运动。

(四)加强与中国航协和各兄弟航空团队、航空运动俱乐部的联系,发展协会间、地区间的友好交流。

(五)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结合本项业务,依法从事经营,通过航空广告表演飞行,伞类培训,销售各类航空运动器材和体育器材等经费来源,增强该项事业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第八条:本俱乐部设有普通会员、白银会员、白金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公司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不适合航空体育运动的各类疾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爱好航空体育运动,有加入本公司的意愿。

4)申请成为本公司会员,需参加我心飞翔活动3次以上。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向公司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身份资料、照片等),公司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各项条件后,申请人交纳会员费,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费用为aa制。

(二)有权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免费享用公司公共专业设备。

(三)公司免费向会员普及航空体育运动知识(印发资料,举办沙龙讲座),推荐会员外出交流、学习、比赛。

(四)在公司购买器材、装备享受最大程度上的优惠,并享有优先权。

(五)对公司的各项制度有建议权,对公司各项活动的计划、组织、装备、安全保障等方面有建议及监督权。

(六)会员逐年缴纳的会费享受其入会时的会费标准,不随公司会费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七)公司充分尊重会员隐私等权利,为会员个人资料保密。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三)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团结互助、顾全大局、服从指挥,注意安全。

(四)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入会时间自缴纳会费之日起,每年续会时间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以上须按照新会员入会标准。

第十三条:退会

(一)主动退会:

a:会员会费逾期一个月不交者,视为自动退会。

      b:因个人原因提出退会,予以退会。

(二)勒令退会:

     a: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者。

     b:给公司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机构是董事会,由公司创始人,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董事长和总经理、行政总监。

(三)讨论和决定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事项,研究和制定公司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审定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董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董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议每一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提起,或1/3以上董事提起召开。

第十七条:董事长陈文杰、总经理徐凌、行政总监陈文玉,董事长、总经理、行政总监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公司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行政部是公司的运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部由公司专职人员组成。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公司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会员缴纳的会费(普通会员4000元/半年、白银会员6000元/年、白金会员10000元/年),主要用于培训费用、会员技术信息交流,航空体育运动知识及相关主题讲座,飞行体验及其它活动。其它经费则用于向会员提纲免费飞行器材使用,相关管理费用,公用装备的购置折旧和维护,公司宣传费用,互助基金,发展基金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经费由公司秘书处管理,财务收支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本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标识及会员证由本公司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将充分考虑每次活动的安全性,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在航空飞行运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事故和伤害,公司不负法律、经济和医疗责任,公司建议会员购买相关的保险。在未经公司许可情况下,其他任何会员和非会员不得以“我心飞翔”的名义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04年07月0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工商部门和市体育局批准之日起生效